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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原则上是由受损害方行使,如在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的可撤销行为中,撤销权由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行使;在重大误解行为中,则民事法律行为之行为人都可以行使。
2.除斥期间
撤销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规定有撤销权行使期限,逾此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民法上称此期限为除斥期间。对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发生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结】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类型 |
定义 |
构成要件 |
重大误解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
(1)须有错误认识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3)须错误性质严重 |
显示公平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
(1)主观上:须乘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急迫、轻率等不利的情境所最终达成的结果 (2)客观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达到显失均衡的状态。 |
欺诈、第三人欺诈 |
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意:第三人欺诈,行使撤销权的需要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
(1)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 (2)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4)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胁迫、第三人胁迫 |
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注意:第三人胁迫,行使撤销权的不需要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
法律效果 |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撤销权、除斥期间。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般1年,重大误解3个月;行为发生日起算,最长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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