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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我们知道所谓的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对抗的当事人不同,以及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我们把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对抗,法院居中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纠纷;刑事诉讼是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被告人对抗,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纠纷;行政诉讼则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对抗,解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纠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大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是我们法考必须要掌握的考点。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最具特点,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下面我们就详细说一下: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使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
行政诉讼确立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自然延伸。
第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举证优势。
第三,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
(1)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即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如警察看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不依职权进行保护,即属此情形。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这是因为实践中由于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再由原告承担是不适宜的。
(2)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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