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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附例题)

2020-02-28 17:27:3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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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法考民诉常考点:管辖权异议

赵某与钱某于2018年11月签订《保育院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将其位于东湖区的保育院转让给钱某,转让价格为105万元,钱某同意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赵某上述转让款,赵某同意收款后1个月内协助钱某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后被告钱某未能按期支付转让款给赵某,赵某遂向钱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钱某如果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东湖区,西湖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西湖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则钱某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1.何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该受理案件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为被告。

考生需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本案中,钱某如果认为西湖区法院无管辖权,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何时提交?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在本案中,钱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考生需注意的是,对于二审、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点为考试常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本案是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虽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案件管辖权早已确定。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当事人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当事人按规定提交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1)异议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进行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驳回。

(2)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4.一张图看懂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应诉管辖等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们通过题目来了解一下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出题方式

【例题】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不存在专属管辖,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至D县法院,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D县法院有管辖权。所以D县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因在于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并非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A项错误,不当选。

应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当事人不得以管辖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D县法院基于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甲公司不得以D县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则对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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