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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知识点《刑法》犯罪故意之考点汇总

2021-04-21 16:41:5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一、故意的认识因素

1.原理解说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成立该罪的构成要件对应的客观事实,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如下图表),这同样也是过失犯罪应当认识的内容,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所有成立该罪的构成要件对应的客观事实。

2.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的具体事实内容

⑴行为人须认识到行为的内容和社会危害性。

只要认识到其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行为触犯了法律,更不要求认识到触犯哪个罪名。

实例:甲向乙头部开枪时,只要甲认识到这是“杀人”行为即有杀人故意,无需认识到可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

⑵行为人须认识到成立犯罪要求的特定对象

实例1:甲以为草丛中是野兔而开枪射击,打死了在其中睡觉的乙。由于甲没有应认识到其杀的对象是“人“,便没有杀人故意,但可能有过失,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实例2:醉酒的乙误将睡在地上的醉酒女当作尸体奸淫。因为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妇女(活人),乙误以为是尸体,没有认识到奸淫的是活人,没有强奸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这种案件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参见本章第二节中的分析)。

实例3:丙以为身材高大的13岁幼女是成年妇女与之性交。成立奸淫幼女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否则没有犯罪故意,丙不成立犯罪。

【提示】  不要求行为人对对象认识得非常具体准确,如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盗窃的是枪支即可,不要求认识到枪支的具体型号;成立贩卖毒品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是毒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是何种毒品。

⑶行为人须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

实例:甲一刀朝乙砍去,只要认识到会导致乙死亡,主观就有杀人的故意。如果他认识到其行为只可能导致轻伤的,主观上仅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故意。

【提示】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可。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会有人死亡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是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⑷行为人是否须认识到因果关系?

成立故意,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具体发展历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参见本章第二节中的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⑸某些犯罪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

如身份犯罪中的构成身份,成立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方法,是这些犯罪须认识到的内容。

实例: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认识,否则,没有贪污罪的故意。

⑹行为人须认识到其行为不是违法排除事由

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否则成立假想防卫、假想避险,不构成故意犯罪。

二、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依不同标准,对犯罪故意可以作多种分类。

1.故意的分类之一: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认识程度)

意志因素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放任

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反对也不追求

⑴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

①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提示】  因为行为人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称其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⑵关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命题判断

①当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仍实施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不是间接故意。

②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不可轻易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2.故意的分类二: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

根据故意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将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⑴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且不是积极希望结果发生的,而是放任结果发生。

⑵概括的故意: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行为人面对不特定对象,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实会发生,但结果发生在哪些对象上不确定。

实例:甲在电话亭里放置加入了毒药的饮料,乙拾取并饮用了该饮料死亡,虽然甲事先没有确定何人会喝到毒药,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②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能否导致结果,又实施第二行为确保结果发生。

实例:甲向悬崖边的乙开枪射击,但不确定乙在地上是否死亡,又将乙推下悬崖。事后查明乙是摔下悬崖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⑶择一的故意:行为人面对特定数个对象,认识到其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对象会发生结果。

如果对一个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对象会产生危险,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和另一故意犯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如果对两个对象造成了结果,则成立两个故意犯罪既遂的想象竞合。

实例1:逃犯甲的手枪只有一发子弹,警察乙带着警犬追捕,甲认识到射击即可能打中警察,也可能打死警犬,但不可能同时击中二者。

假设①:甲仅打死了警犬 。因为同时对警察有危险,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假设②:甲仅打死了警察。虽然对警犬有危险,是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想象竞合,但故意毁坏财物未遂一般不处罚,甲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假设③:甲既未打中警察、也未打中警犬。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假设④:甲同时打死了警察、警犬。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提示】  如果行为人只是认识到一个对象上会发生结果,没有认识到另一对象也可能发生结果,只对前一对象存在故意,对后一对象没有故意,此时不属于“择一故意”。

实例2:张三向李四开枪,未击中,子弹击穿房顶木板,将楼上看电视的王五打死。由于张三只认识到李四可能死亡,仅对李四具有杀人故意,但未认识到王五可能死亡,对王五没有故意,张三不是择一故意。

三、牛刀小试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二/3)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害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解析】甲“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这种情况在刑法中称为择一的故意。对于择一的故意的认定和处理有以下两种观点:①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其一,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因此只对有危险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其二,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②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即对直接追求的结果和对象具有故意,对另一结果和对象具有过失。

本题是一个观点设定题。

选项A设定的是少数观点,即认为甲只有杀人故意,对财物毁坏系过失。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系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毁财行为(不构成犯罪),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选项B、C、D设定的是通说观点,即认为甲主观上具有杀人和毁坏财物两个故意。题干描述的是客观上对两个对象均具有危险的情况,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故意杀人罪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B项说法错误,当选。

如果仅打中警犬,同样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如果未打中任何目标,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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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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