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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0-04-19 17:37:0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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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1)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

交换诉状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处理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

(4)审査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这是审理前准备的中心内容。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5)审査其他内容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

2.庭审程序

(1)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而言,是指在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职权行为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行为,皆必须直接以言词方式进行。

②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3.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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