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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程序-起诉

2020-04-19 17:27:1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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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程序-起诉

起诉与受理是行政诉讼开始必经的两个环节,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受理则是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的认可和接受,二者共同作用构成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一)起诉

在我国,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

1.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指明对谁起诉,明确指出被告人。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下列情形: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⑨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70条规定,法院立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条件

一般期限

直接起诉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先复议后起诉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特别期限

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单行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限的规定,而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的规定

起诉期限的计算

原则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

【注意】

为避免从行政行为作出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这一期限过长,可能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行政诉讼法及《行诉法适用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休规定。

分类

期限

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制

2.起诉的程序条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基本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具体情形如下:

(1)自由选择关系。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选择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2)限制选择关系。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选择诉讼也可选择再次复议,但一旦选择复议,复议即为终局。

《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向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复议前置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复议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前罝程序。在我国,复议前置属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此规定。

3.起诉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方式,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不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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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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