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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2020-04-19 17:30:43|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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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一)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1.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下表:

条件

具体介绍

上诉人必须适格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査;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政行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就基本过程而言,上诉案件的审理,与第一审案件大体相同。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殊之处作了规定。

分类

具体介绍

审理方式

人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向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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