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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请求权、债之关系
1、债权和请求权的关系
债权:具有请求、催告、解除等权能。
请求权:债权的权能(作用)——会减损
债权指称债权人对于特定债务人得请求给付之权利的内容;请求权指称为权利之行使或保护而赋予之各别得为请求的权能。请求权非专属于债权。请求权多和债权相互联系,但其他权利如物权受侵害时发生之实体法上的权利或程序法上的诉权,亦称为请求权 :如物权法34条和35条的物上请求权。此外,还有亲属法、继承法规定之请求权。
债的关系通常是由多数权利与义务交织起来之法律关系。由一个债的关系可以产生数个债权或债务 ,由一个债权可以产生数个请求权。
【案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得对出卖人,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该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另外买受人基于物之瑕疵担保,于出卖人交付之物有瑕疵时,得选择解除买卖合同或请求减少其价金。
权利或义务因一定之目的而集合在一起形成债的关系的系统。其中主要者为给付义务。因此,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之义务通常可先大略分成:主要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中附随义务通常可再分为说明义务、忠实义务及保护义务。
2、请求权
请求权按其是否为其他权利之存在或实现而存在,可分成独立的及非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有其自己之存在的意义,不为其他权利而存在,因之,有其独立之经济价值,算为私权的一种。债权的请求权(有争议)和亲属法规定之扶养请求权(只是性质上不可以让与)。
非独立之请求权则是为另一个权利(通常是绝对权例如所有权、人格权、身分权、智慧财产权、其他支配权)之维护或实现而存在。
比如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其功能在于维护所有权应有之状态,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此,物上请求权不得与其所自之所有权分离,独立转让;反之,其他请求权利益之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是因所有权而发生,还是得与其所自之所有权分离,独立转让。
【知识点汇总】
1、请求权竞合的含义
凡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其馀各请求权即归消灭的状态,称为请求权竞合。
2、请求权竞合的情形的归纳
情形 |
分析 |
1、失火烧毁租赁物 2、加害给付 |
因违反依合同所负之保护义务而发生之积极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受托人挪用借款 |
受任人因挪用委任人之物或金钱而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合同上的返还或赔偿义务 |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诋毁商誉 |
自侵权行为规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定发生的请求权 |
不当得利和合同 |
上述受托人无权处分构成善意取得,对于价款 |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1、不当得利和适法的无因管理请求权不能互存在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构成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
能并存 |
3、相关案例分析
乙偷甲的车,以100万元出卖给丙。尝试分析其中的请求权的存在的情形。
【参考解析】
(1)甲对该车有所有权,如乙占有该车,则甲得对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若乙占有该车,甲亦得对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乙侵害甲之财产权,故得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4)乙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100万元,致甲受损害,甲亦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甲得依盗赃或非因己意丧失占有,得向善意受让的丙,请求回复其物。
(6)若丙为恶意,甲得依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请求权与抗辩权
事实抗辩 |
权利障碍之抗辩 |
原告主张某项请求权而被告则否认该请求,认为这种请求权从来没有发生过 |
权利毁灭之抗辩 |
被告主张虽然原告对被告曾经享有某种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现在却已经消灭了 |
|
抗辩权 |
民法上的抗辩权 |
虽然被告承认原告有请求权,但是被告有某种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其履行行为 |
就以上三种抗辩而言,第一、二种抗辩和事实本身有关,称为事实抗辩(或称为诉讼上的抗辩),诉讼中法院有义务查明。 抗辩权是用权利去对抗请求权,亦即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事实抗辩则是用事实去否认请求权,亦即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
4、债权对于债之关系的独立性
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的债权,是在存在上可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独立的权利。给付,虽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但原则上具有财产价值。
除因债权之性质、当事人之特约或具有人身属性的等情形而受有限制外,债权人得以自该债之关系所生一个、数个或全部债权为标的,以让与、设定担保或免除的方式处分之,以利用其流通价值,不须经债务人之允许或承认。此与债务承担或合同承担不同。
债权虽得从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分离而独立移转,但移转后之债权仍可能受到其所自之债的关系影响,特别是在(同时履行)抗辩、瑕疵担保方面。
自债之关系产生,用以规范该债之关系,与其存续相关之非独立的形成权,例如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仅得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地位一起全部让与,而不得单独让与形成权。
反之,用以决定债权之内容的形成权,则和债的关系具有独立性。例如选择之债之选择权的让与。
【知识点延伸】
完全债务 |
1、请求力:私法上之请求及诉讼法上之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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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力:一旦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确定后,债务人如仍不为给付者,即可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以满足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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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力实现力——私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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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分权能——债权让与,债权设质、抵销、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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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领保持力——债权人自动或受法律上强制而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此项给付,债权即为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债权人受领后不成立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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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 |
以上权利的作用减损的债务。 比如说产生抗辩权的债权请求权。 民事借贷年利息率24%——36%之间的利息的约定(无请求权但有债权)。 |
给付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还存在 |
非债务 |
例如“赌债非债”,已经给付的,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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