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考 > 阅读资料 >

2021法考知识点《刑法》犯罪过失之考点汇总

2021-04-17 14:51:35|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犯罪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是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一、过失的种类

过失心态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认识程度)

意志因素

意志内容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预见结果(无认识)

 

对结果发生根本反对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到了结果(有认识)

轻信能够避免

1.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如何理解“已经预见”

“已经预见”并不是真正的对结果发生有认识,只是行为人曾预见过结果可能的发生,但后来行为人又认为结果不会发生,因而从结局上说,仍然是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2)如何理解“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行为人不相信结果会发生,原因在于“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结果还是发生了。

【提示】行为人轻信结果能够避免的“凭借”有:过高估计自己的经验、技术等,错误估计自己预先采取的防果措施的作用,错误估计客观条件对避免结果的作用,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小等。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

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概率大)

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仅是曾经预见到结果,后又否认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小)

意志因素

不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

希望结果不发生(反对结果发生)

【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有所主客观的“凭借”?如果有,一般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凭借主要是客观环境,自身能力、经验,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等。

【方法提示】如果行为人有防果措施,但比较防果措施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如果其加害行为的危险性很高,防果措施的作用很小,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不会再反对结果发生,仍是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2.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没有预见”如何理解

“没有预见”说明行为人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既然没有预见到结果,说明行为人不可能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而是反对结果发生。

(2)“应当预见”如何理解

“应当预见”意味着行为人有预见结果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律、职务、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但是,刑法只要求有能力预见结果的人履行预见义务,如果行为人当时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可能性,也无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

差异点

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资料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1)行为时的客观环境;(2)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3)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三个方面相结合判断能否预见

【方法提示】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应以具体的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不应以抽象的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个别人标准说)

(4)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差异点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结果发生,原因是疏忽大意而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如果已经预见到为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

【判断方法】(1)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判断思考权衡的过程,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行为人客观上事先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3)千万注意不能将能够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二)合理信赖原则

原理:在实施某种合法的危险活动时,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会遵守规则,实施适当行为,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实施错误行为而造成了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行为人不能信赖幼儿、醉酒者、残疾人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为;在自己实施违法行为时,不能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

实例: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因甲已经合理信赖搭档乙不会违反规则,乙却移动身体位置,甲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主观上没有过失,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比较

(一)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故意犯罪的成立无此要求

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二)刑法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

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即当刑法分则条文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这一条就是故意犯罪,只有当法条明示这条是过失犯罪的时候,才是过失犯罪。

下列法条文字的文义表明是过失犯罪:

1.分则条文使用“过”、”疏忽”、“失火”等这种词;

2.有些条文使用“严重不负责任”表述的,或“玩忽职守”。

3.法条使用“发生……事故”之类的表述。

(三)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时,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

从刑法分则体例来看,一个过失犯罪可能有几个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一个故意犯罪可能有几个与之对应的过失犯罪。

(四)就主观罪过程度而言,过失犯罪要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就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轻。

(五)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

(六)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

三、目的

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一)目的的种类

第一种目的:等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犯罪故意所希望的结果。如杀人的目的是杀人的故意;

第二种目的:目的犯中的目的,不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之外的,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更深远的目的。

实例: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目的,当行为人实施绑架时,其直接故意是控制住人质,实力控制人质后再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这是行为人内心更深远的目的。

(二)目的犯

1.含义: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是目的犯。

2.目的犯有两种:

(1)直接目的犯,这种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这种目的,如果目的没有实现,不成立犯罪既遂。

实例:甲伪造虚假房产证明骗取银行贷款,只要甲实施了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就可能实现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被银行识破,甲未实现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只成立贷款诈骗罪未遂。

(2)间接目的犯(又称短缩的二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后,还需再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某种目的。

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特点是,“完整”的犯罪原本由两个行为组成,但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就成立这种犯罪,第一个行为才是这种犯罪的实行行为,第二个行为可有可无。

实例: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乙(第一行为),将乙置于其实力支配下,便成立绑架罪既遂。即使甲还没有开始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第二行为),也不影响既遂,因为第二行为不是绑架罪成立必须的行为。绑架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其首要保护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所以,当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时,就成立既遂,即使甲后来将乙释放,也不算中止。

【提示】短缩的二行为犯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第一个行为的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由于第一个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结果,便成立犯罪既遂,行为人放弃实施第二个行为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②常见的短缩二行为犯总结: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目的。

3.重要问题

(1)两种目的犯中,目的是成立犯罪必备的主观要素,如果主观上没有这种目的,不成立这种犯罪。

(2)两种目的犯中,只要主观上有这种目的便可成立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

四、动机

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动机,投降罪要求贪生怕死的动机。

【提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不同

1.时间顺序: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2.内容作用:

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3.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五、牛刀小试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53)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解析】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这表明甲、乙长期配合默契。在投掷飞刀时,甲能够合理地信赖乙不会移动身体,因而其投掷飞刀的行为不会伤害到乙。根据信赖原则,可以认定甲不存在过失。由于甲不能预见到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导致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这属于意外事件。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进行判断,不能从伤害后果进行倒推。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能够导致轻伤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可以达到轻伤程度的一般可能性。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应当认定甲并没有伤害他人(导致轻伤以上)的故意和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甲在有车辆行驶的路边推乙,应当认识到乙有被过往车辆碰撞轧死的可能,甲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而导致乙的死亡,应认定甲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说法错误,当选。

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因甲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谨慎、仔细地检查楼下是否有人),便将木板扔下,导致小孩被砸死,甲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C项说法错误,当选。

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认识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甲虽然拿错工具,但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仍然一致,故不属于方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侯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