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要遵循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通知备案等程序,具体知识如下:
1、立案调查:对公务员的立案调查不是随意启动的,根据规定,是需要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或批准的,由任免机关对公务员进行相应的初步调查和立案。为了保证调查的合法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对调查的人员数量有要求,即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陈述申辩:调查时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证能够更充分的了解相应事实。
3、作出决定:经过调查,要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大致有给予处分、免予处分、解除处分或撤销案件,但是无论何种决定,均不能是一个人说的算,需要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决定。
4、通知备案:任免机关应将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且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不管是处分的决定还是解除处分决定均要去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决定生效:要注意的是生效时间不是送达后生效,而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这与对老百姓作出的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同,这些行政行为需要送达生效,对公务员的处分体现了国家机关对于公职人员的决定的内部领导关系,所以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6、以下情形应当从重:
(1)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
以下情形应当从轻: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说了);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做了);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说了)。
注意:以上具备任何一种就应当适用从轻处分。
8、应当减轻: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既说又做)
9、可以免除: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
10、有两个以上应当处分的行为,注意种类是否相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吸收原则: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限制加重原则:处分种类相同的,在一个处分期之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之下,决定处分期。
(3)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 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制和为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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