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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

2021-04-17 15:11:38|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现实当中经常出现,如果能够找到这个伤天害理的侵权人,那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但麻烦的是,如果不知道是谁使得一个物件从天而降,伤害了无辜的路人,此时无辜路人所受的侵害,又如何得到弥补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往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来解决这一难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这一栋楼的“犯罪嫌疑人”都要基于公平原则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这一处理原则经常遭到诟病。理由一:缺乏正当性基础,貌似“株连”。虽然受害人很可怜,但是莫名其妙需要掏出钱来的住户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毕竟真正的侵权人只有一个,只是因为找不到这个人,就让所有有嫌疑的住户来分担侵权责任的后果,显然缺乏一定的正当性。理由二:执行困难。法律规定的再好,也是需要能够顺利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然而这一规定却往往难以被执行。没有侵权的住户很难被说服承担公平责任,他们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作为良好市民的自己为什么要背一个从天而降的锅,导致受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自从《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一问题有了更好的应对策略。《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总结为以下四点:

1.加害人明确,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加害人明确,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害人先承担责任,物业根据第1254条第2款、第1198条第2款,承担根据过错大小确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如物业有30%的过错。物业有追偿权。

3.加害人不明,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4.加害人不明,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其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及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追偿权。

掌握了这四点,同学们在应对法考中的高空抛物的客观题和主观题就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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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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