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词中西方均古已有之,这是说“宪法”这个词语,古来就有,但它们的含义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及性质不同。宪法到底是什么?到目前为止也在学术界有争议,甚至难以回答。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比如古希腊;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
古代中国也曾出现“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等,但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始于19世纪80年代。在古代中国,并不是这个意思,是近现代的宪法意义的产物。
我们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从日本传入中国的, 日本对宪法的概念又来自普鲁士,受到欧美的影响,认为宪法是一个组织体之所以成立的基本构成规范,一个公司有其组织规范,那么一个国家也有组织章程,就是宪法。我国宪法学界代表性的教材中说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各种整理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所以根据这个观点,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公民根本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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