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文义解释)
1.含义: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语境、语法、标点)来解释刑法的含义。
【提示】文义解释处于解释的起点位置,确定了刑法解释的大致边界,超出语义可能范围的解释便是类推解释,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实例:“为了”一词在日常用法中有3个意思:一是“出于…目的”的意思,二是“由于”的意思,三是“给”的意思。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中的“为了”一般的理解是“出于…目的”的意思,但有的学者认为是“由于”的意思。
2.语词有时有模糊性、多义性,因此文理解释的结论也不一定合理,可能不符合立法目的。
实例:刑法第240条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规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这里的“奸淫”是否包括征得妇女同意而与之通奸?从文理上看,“奸淫”包括强奸、通奸,但从立法目的上看,这种文理解释是不合理的,因为通奸不是犯罪,不值得处罚,此处的奸淫应缩小解释为强奸,不包括通奸。
【提示】当通过文理解释可得出多种结论时,判断哪一种结论更合适,需要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论理解释来印证或反证,来检验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否正确。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考虑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
⑴含义:又称扩张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⑵应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注意以下三个区分标准出现其一即可做出判断。
标准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扩大解释→是,类推解释→否)
标准2: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扩大解释→未超出;类推解释→超出)
标准3: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扩大解释→未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提升概念的位阶)
实例1:将“出租”枪支的行为解释为“出卖”枪支,从而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超出了“出卖”的本来含义,属于类推解释。
实例2: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通常认为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是扩大解释,但这样解释也有可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拖拉机和汽车是两件不同的物品,所以也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2.缩小解释
⑴含义:又称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
实例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⑵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禁止类推解释,同样要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解释方法本身是可以用的,但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得出的解释结论却不一定正确。
实例2:将故意杀人罪中的“杀”缩小解释为“谋杀”,是不合理的。
【提示】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3. 体系解释
⑴含义: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法条中有关概念的含义,保持法条之间的协调性。
⑵体系解释中包含同类解释规则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实例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同类解释,本条款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方法。
⑶体系解释要求原则上对刑法中的同一概念要作同样的解释。但是因为刑法用语的多义性,同一个用语在不同的条文中,意思可能会有所不同,此时要做相对解释。
实例2:法条中的“枪支”一词含义都相同,盗窃枪支罪中的“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枪支”含义相同。
实例3:妨害公务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有“暴力”一词,但在这些犯罪中,暴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其含义不同。
4.当然解释
⑴含义:“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理所当然地由既定前提推理出某一结论。
当然解释蕴含了两条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性质相同的轻的行为更应无罪),这两条规则不仅适用于定罪,也适用于处罚(重的行为处罚轻,轻的行为应处罚更轻;轻的行为处罚重,重的行为应处罚更重)。
⑵举轻以明重
实例1: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以暴力“抢劫”国有档案,如何处理?既然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成立犯罪,比之更严重的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也应当以犯罪论处。规范意义上看,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窃取,可对甲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提示】在“适用举轻以明重”定罪时,还要求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法条的文字含义,不能简单地以行为更严重为由定罪处刑,否则有可能是不利的类推解释,因此,当然解释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实例2: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该说法错误,虽然抢劫他人婴儿比抢劫他人宠物更严重,但抢劫罪的法定行为是“强取公私财物”,婴儿不是“财物”,故该案件的事实并不符合抢劫罪法条的文义,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⑶举重以明轻
实例:刑法第241条第6 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主动劝说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更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目的解释
⑴含义: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立法者基于一定的立法目的设立刑法条文,解释刑法时,必须围绕立法目的来展开,使解释结论最终能够实现立法目的,目的解释是所有解释的落脚点。
⑵立法者设立分则罪刑条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一法益,必须围绕如何充分保护法益,是否有必要处罚该行为,来解释分则罪刑条文。
实例1:刑法分则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充分保护财产法益,故不应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限定为物理上的损毁,应解释为一切导致财物本来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例如甲将乙的戒指扔进大海,也是“毁坏”。
实例2: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应解释完全相同和“虽然不是和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但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假冒商标”。
【提示】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否则违反立法精神。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答案】AD
【解析】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是两种方向相反的解释方法,在同一次解释中,不可能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既作扩大解释,又作限制解释。故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对其作限制解释。但是,对于不同法条中的同一用语可以作方向不同的解释,这一现象属于“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故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并不妨碍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作限制解释。A项正确,当选。
在客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应当与“猥亵”性质相同,需要侵犯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属于广义的性犯罪范畴;而侮辱罪中的“侮辱”只需具有损毁他人名誉的性质即可,故二者的客观内容不同。在主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而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损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二者的主观内容也不同。B项错误,不当选。
即便符合当然解释的内在逻辑论证,其结论也完全可能因超出法条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倒卖飞机票是比倒卖车票、船票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行为,根据当然解释,理应将倒卖飞机票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如果硬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将倒卖飞机票的行为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已经超出了对“车票、船票”这一用语的文义射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然解释也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案件事实一定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为由而将某一行为以犯罪论处。C项错误,不当选。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解释结论不能突破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二是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欢迎关注中公张家口法考招聘考试频道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