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78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民法典》第75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要求不同。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人数限制 |
1~50(人数无下限,最少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但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均不可超过50人,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规模较小的公司) |
2~200(人数至少2人,发起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性公司,公司成立后有新股东入股,人数可突破200人,此处仅指发起人人数) |
发起人资格要求 |
主体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作为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国家也可作为公司发起人 |
|
无国籍要求,无住所要求 |
无国籍要求,有住所要求,需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是合伙关系。《民法典》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不同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要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受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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