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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产生拘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表意人对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效的意思通知。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表意人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意思表示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通知。撤销仅限于未被承诺的意思表示,若相对人已作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已获一致,法律行为已成立,就再无撤销之余地。倘若相对人尚未作出回复表示,那么允许表意人撤销,即撤销之意思通知须于相对人发信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撤销才生效。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之解释,指阐明意思表示之含义,确定法律之适用的说明。在解释方法上,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等。
《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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