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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民法】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类型

2020-04-05 14:47:2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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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类型

(一)明示和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订货等。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3)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准用书面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对合同而言,但对于非合同法律行为,也有参照价值。

(4)公告形式

以文字或言辞等方式,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得知其意思表示的方法。公告表示的,形式不限,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用文告张贴街头、对多数受众宣布等皆可,只须公开并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能知晓即可。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公告发布时即生效。

2.默示形式

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如下两种:

(1)推定

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

(2)沉默

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沉默表示方式的特点是完全以不作为作为意思表示,表意人没有任何行为,这一点与其他默示方式不同。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如承诺、允许、撤销等;无须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如悬赏广告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何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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