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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21-02-02 16:51:1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民法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要高度重视民法的学习技巧,打好民法的基本功。下面中公法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具体内容
(1)取得权利以“某种事实”(事件、事实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发生为准,无需登记与交付 情形 物权变动时间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时
政府的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生效时
继承 继承开始时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事实行为成就时
(2)取得后又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易错点提示:

1.注意法律文书,限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文书:

①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裁调)

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民法典删除了遗赠的规定,因为遗赠制度下的物权变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信

取得物权后一定要经“双重登记”手续

易错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三/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考点】物权变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难度】★★

【答案】B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在2010年2月1日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张某入住该房屋,张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C项错误,不当选。

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且王某支付50万元价款,王某也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在5月10日的时候,由于此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加上受让人王某并不知晓此时房屋实际的权利人为李某,受让人王某是“善意的”且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以最终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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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134046)
关键词阅读 刑法考试 法考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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