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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21-02-02 16:51:5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民法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要高度重视民法的学习技巧,打好民法的基本功。下面中公法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即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外,还需要进行登记或交付行为。

公式: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物权变动

登记适用情形: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典型的比如说: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②地役权;③动产抵押权。

易错点提示:

注意登记生效主义一定要有合同+交付或者登记两个要件,缺一都不会发生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例外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这两者都是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注意物债两分,没有登记或者交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注意登记对抗主义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是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的

易错题: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56)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考点】物权变动

【难度】★★

【答案】ABD。解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甲出卖房屋给乙并交付,乙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未能取得所有权。A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甲死亡后,其子丙基于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子同样继承了其买卖合同的义务,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以及继续履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B项正确,当选。

乙基于买卖合同取得占有,基于债权取得的占有具有相对性,乙与丁之间无债之关系,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对丁没有占有的正当权利来源,即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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