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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商经法易错考点:分公司与子公司

2021-02-02 16:52:20|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商经法是法考考试的重头戏,客观题分数甚至超过民法,其中法条性的考题居多,所以不能掉以轻心。同时商经法也是相对容易拿分的,大家务必要主要注重商经法的学习。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就给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商经法考试中的易错点:分公司与子公司

1.分公司

(1)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子公司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2)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易错点】

分公司、子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否独立担责,以及分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

【易错题】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三/25.单选)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分公司和子公司

【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此可知,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A项错误,不当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表述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只能由总公司的某位股东担任错误,法律对此并未设置限制。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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