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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刑法】交通肇事罪

2020-04-05 14:55:4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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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如,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2.交通工具

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成立本罪。

例如,甲驾驶马车或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构成本罪。

3.行为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1,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例2,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4.危害行为

行为上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5.危害结果

结果上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二)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

(三)加重情节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如果救不救住被害人都会死亡,结果不可避免的发生,此时不救助,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1,甲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2,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3.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1)如果前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而不是只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隐藏”,不一定要移动被害人,在肇事地点,移动汽车遮挡被害人,用树叶、杂物遮挡被害人,将被害人掩埋到泥土中,都是隐藏。

(3)“遗弃”,是指将被害人带到较为隐蔽的场所抛弃,使之彻底丧失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例1,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2,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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