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的目的是保证保证人的利益。债权人能否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涉及到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或有期间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
(二)保证期间的类型
1、保证期间有三种类型:约定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下列两种约定须由法律进行修正:
①约定过短的适当延至6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过长的适当缩短至2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当事人未约定的,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若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保证期间,是将保证人“拉下水”期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的表态,保证人确定被“拉下水”,督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任务由“保证期间”转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旦完成这个接力,就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不再计算保证期间了。
1.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保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2)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期间:3年。
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
4.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1)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分别计算的;
(2)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主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也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主债务人不得援用此抗辩权;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不管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止。
【注意】在一般保证中,实则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无法共存,也即二者根本不可能有关系,也就无所谓的中断或中止,这是司法解释中的纰漏,故所谓的中断、中止只存在连带保证中。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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