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1.【考点】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答案】A。解析:甲属于实施原因自由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不过,原因自由行为仅解决了可罚性的根据,能够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构成故意犯罪。实施了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分类。事实上,原因自由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另一类是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故意犯罪为目的,有意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试图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现犯罪故意的内容。如果其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就按故意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故意犯罪的意思,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针对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自由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应追究其过失犯的刑事责任。甲是第一次吸毒,吸毒时(前)虽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根据常识与经验,甲在吸毒时应当能够预见吸毒后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不测事件,故其重伤伍某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项正确,当选。
行为人着手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1)行为人对突发精神病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2)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即视为“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依托因果关系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选项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乙应负既遂的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既然“相关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那么他就应当为其实施爆炸罪负刑事责任,至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为何,并不影响爆炸罪的成立。C项错误,不当选。
在实施行为和结果发生存在时间间隔的场合,应以实施行为时为基准计算年龄,因为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辨认与控制本人行为的能力。丁砍杀张某的行为发生于14周岁生日当晚,属于不满14周岁时杀人(年满14周岁的判断标准是生日当晚零点以后),对此无法追究丁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非要对死亡结果追究丁的刑事责任,唯一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已满14周岁后,丁未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在本选项中,这一方案是行不通的,因为丁心生悔意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对此无法追究丁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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