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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管辖
(一)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注意】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属于财产权益纠纷,适用协议管辖规定,但解除婚姻、收养关系本身为身份关系,不属于财产关系,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一审案件,不能协议选择二审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有书面的管辖协议,口头的无效。
【注意】书面不等于纸面,当事人也可以电子形式达成书面协议。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可供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特殊规定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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