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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

2020-05-09 14:30:12|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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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登记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判断一般地域管辖,先看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再找住所地(即户籍地)。

(2)判断经常居住地时,应注意是否起诉时仍在经常居住地居住。如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的李四从2015年1月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张三在2018年1月起诉李四时,李四的经常居住地仍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张三在2018年1月起诉李四时,李四刚刚搬到北京市海淀区,那李四就没有经常居住地,张三只能到大连市中山区(李四的户籍地)起诉李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就被告”的补充规定: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此处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不是以国籍为判断标准。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这两种情况只有“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此时为被告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如果是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掌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规定要把握住“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核心思想:如果原被告双方一样,为了方便被告行使答辩权,减少和限制原告滥用诉权,因此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被告一方存在特殊情况,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则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几个被告都在同一辖区的,仍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只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如果是离开的一方起诉或是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依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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