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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这一特点是使其区别于行纪活动,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由委托人负担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进行一种或多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可以是无偿的。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不同。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均不承担行为的效果。
(二)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项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如请他人代拟合同文本,询价等。
(三)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这一特征把代理与传达人、居间人的活动区别开来。传达与代理均是辅助行为,但两者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作媒介而已,若有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而代理人是自己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代理人的脑袋为自己服务,代理人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简而言之,传达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还包括“借脑”。
(四)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使是由于代理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被代理人也必须承受下来,这是稳定代理关系所必需的。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也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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