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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度
(一)概念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团体称为合议庭。
(二)合议制的适用
1.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程序
(1)一审普通程序。
(2)二审发回重审程序。
【注意】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程序中,原审为一审程序的。
【注意】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程序
(1)二审程序。
(2)再审程序中,原审为二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
【注意】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3)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选民资格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5)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注意】
(1)适用合议制不代表适用普通程序。例如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只能适用合议制。
(三)评议规则
合议庭在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审查决定。
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所有审判人员均需在裁判书上签字。
(四)独任制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1)独任制的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适用。
(2)独任制的适用案件:①一审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中除重大疑难案件或选民资格案件外,都适用独任制度;主要包括: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阶段可以适用独任制度。
(3)独任制的组成: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参加。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采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并不限于简易程序。
(五)人民陪审员
(1)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2)人民陪审员与陪审员行使同样的审判权利义务,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也不能独任审判员。
【注意】
(1)中院、高院及最高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2)中院、高院及最高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时,不得适用独任制。
【试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83题)(BCD)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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