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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

2020-05-08 17:48:2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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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起诉原则

(一)概念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解

(1)支持起诉的前提:①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②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的状况。

(2)支持起诉的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法院起诉。

(3)支持起诉的方式: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法律知识上的帮助等等。

【注意】

(1)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公益诉讼中,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如果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

(三)支持起诉原则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支持起诉原则和公益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原告不同,支持起诉的主体不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案件中仍然以受害人为原告。而在公益诉讼中,相关单位或团体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进行公益诉讼。

【案例】

1.2017年9月26日,泸溪县浦市镇的一对农民夫妇叶某和杨某在吉首市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XX牌多用途乘用车。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刮花,在将车辆送至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惊醒。原来,该车辆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得知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毅然选择了将其诉至法院,并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杨某的支持起诉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杨某与该汽车公司买卖车辆基本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该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修复后车辆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杨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分析:此案属于典型的支持起诉,案件的原告仍为叶某、杨某夫妇,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则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并非案件的原告。

2.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分析:此案属于消费公益诉讼,上海市消保委直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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