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考 > 阅读资料 >

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回避制度

2020-05-08 17:43:27|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备战2020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张家口中公教育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预祝大家考试 顺利!更多河北法律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法考司法报名、法考备考资料、敬请关注中公张家口法考网。如有更多疑问请在线咨询——【立即咨询】

一、回避制度

(一)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二)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执行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

【注意】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等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法定理由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审判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决定其回避。

(四)回避情形

1.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五)申请回避的时间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六)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需要回避则由审判委员会作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作出。

(七)回避的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案件的相关诉讼工作。

【注意】

(1)申请复议应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

(2)申请回避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暂停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申请回避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审判人员被回避之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相关内容推荐: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程序-起诉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侯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