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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制度
(一)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二)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执行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
【注意】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三)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等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法定理由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审判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决定其回避。
(四)回避情形
1.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五)申请回避的时间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六)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需要回避则由审判委员会作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作出。
(七)回避的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案件的相关诉讼工作。
【注意】
(1)申请复议应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
(2)申请回避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暂停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申请回避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审判人员被回避之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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