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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行政法】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确认

2020-04-19 17:20:42|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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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分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适用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该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类型

具体介绍

时间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途径

申请参加: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力

诉讼地位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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