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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以看出共同诉讼人具有以下要点: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无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②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③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同意合并审理的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査,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并案审理。
【注意】
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关键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四)集团诉讼
1.集团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注意】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亊人同意。
2.集团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实行诉讼代表制。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产生;(2)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5)代表人为2~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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