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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这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分类 |
概念 |
条件 |
法定代理人 |
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 |
(1)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理人 |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
|
委托代理人 |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诉讼行为,被视为是被代理的当事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可以代理当事人为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是基于亲权或监护关系而产生的,它的消灭也是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消灭的。主要有: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等。
2.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个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指定代理人如属法定代理人,则其权限就是原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如属于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法院在指定时应予明确。
指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消灭的情形足:案件终结;当事人产生或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等。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而产生的,既非源于法律,也非单方指定行为。委托人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的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有下列几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依据法律享有特殊的权限。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主要根据有:诉讼终结;委托人解除委托;受委托人辞却委托;当事人、第三人更换或死亡;受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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