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十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设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共有5个,分别是办公厅,法治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厅内由十九个部门机构组成,分别是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公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全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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