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法考中民法的第一个知识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即判断小案例中,是否成立合同或者侵权法律关系。2020年5月28日出台的《民法典》,增加了两个与此相关联的法条:自担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与无偿搭乘(民法典第1217条)。因此,不出意外,2021年的法考中,这三个点完全可能搭在一起进行考查。咱们一个一个来简单的看一看。
1.定义:生活中的不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约定,如约定请客吃饭、约定提醒到站等。
2.效力:
(1)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不得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满足侵权责任要件的,可以成立侵权法律关系。
【例】张三约李四到家中吃饭,李四依约而至。张三大展厨艺,在油炸小黄鱼的时候,不慎热油贱到李四脸上,导致毁容。此时,李四不得主张与张三形成服务合同,进而主张违约责任,二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李四可以主张张三存在过失,构成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
1.适用要件: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
2.效果: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排除要件:加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张三在班级篮球赛中,被对手李四防守时撞到在地,导致半月板损伤,李四不承担责任。若李四见张三即将投篮,故意将张三推倒在地,则此时李四存在故意,不适用自担风险。李四应当对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1.此种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得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搭乘汽车不属于文体活动,不得主张适用自担风险制度。
3.承担侵权责任时,除机动车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责任。
今年,这一定是一个考试的热点,我们通过下面的题目来训练一下吧。
张伟努力通过司法考试后入职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对张伟青睐有佳,为留住张伟,主任与张伟约定今后每日下班后张伟可免费乘坐主任的宝马汽车回家。某日,主任因家中事忙,忘了送张伟回家。次日,主任送张伟回家途中,不慎发生车祸(主任方负主要责任),致张伟受伤。下列那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就主任未送张伟回家,张伟可向主任主张违约责任
B.就该车祸,张伟可向主任承担违约责任
C.就该车祸,张伟可向主任主张侵权责任,但可减轻主任的侵权责任
D.就该车祸,张伟构成自担风险,主任不承担责任
【考点】好意施惠关系;无偿搭乘;
【难度】★
【答案】C
主任与张伟约定今后每日下班后张伟可免费乘坐主任的宝马汽车回家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在当事人张伟和主任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就主任未送张伟回家,张伟不可以向主任主张违约责任。A项错误,不选。
主任送张伟回家属于无偿搭乘,不存在合同关系,B项错误,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主任应当向张伟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减轻主任的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搭乘汽车不属于文体活动,不适用自担风险制度,故D项错误,不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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