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为严格,股东出资的实质在于以股东对财物的所有权换取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因此出资行为必须要满足以下法定要求:
(1)转移财产权。以货币、动产出资的,要交付给公司。以货币出资的,需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登记或备案)。
(2)法定评估。非货币出资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出资人以及评估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要求实缴,即股东认缴出资即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具体的股东出资形式,见下表。
项目 |
类型 |
出资条件及处理规则 |
可以出资的形式 |
货币 |
(1)需交付给公司。将资金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不能认定为出资 (2)非法所得的货币出资不影响出资义务的履行。如果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实物 |
(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且在出资当时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相匹配 注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土地外,其余资产须转移实物的所有权。仅转移所有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未转移使用权的,其他股东可主张在转移使用权之前该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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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形式,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未转移使用权的,其他股东可主张在转移使用权之前该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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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无权利瑕疵和负担 (2)如果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追究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3)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未转移使用权的,其他股东可主张在转移使用权之前该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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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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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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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出资形式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注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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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件 |
(1)可以用货币估价。如保险单、彩票等射幸性财产不符合此要求 (2)可以依法流通转让。如毒品等禁止流通产品不符合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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