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海
(一)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二)法律制度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即: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鱼自由;⑥科学研究自由。
各国的船舶都可以在公海自由航行,但所有在公海航行的船舶都必须在一国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若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而更换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
(三)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的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本身。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
1.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注意】
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应遵循船旗国国内法。
2.普遍性管辖
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紧追、扣押或逮捕。
(四)登临权和紧追权
1.登临权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各国军舰或者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2.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的权利。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紧追的终止情况:将被追逐船舶逮捕;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3.登临权与紧追权的比较
类型 |
登临权(临检权) |
紧追权 |
主体 |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和飞机(经正式授权、标志可明确辨认) |
|
对象 |
非政府船舶和军舰 |
违反本国法向公海行使外国船舶 |
原因 |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 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
外国船舶违反本国相关海域法律 |
遵循规则 |
有合理根据;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
(1)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连续不断在公海还可继续紧追,如进入他国领海必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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