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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二、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注意】法定诉讼代理权不能基于委托。
三、代理权限
(1)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2)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四、与当事人的区别
(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当事人死亡,则会发生诉讼中止,甚至诉讼终结。
五、代理权的消灭
(1)因监护权消灭:①被代理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②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③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④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2)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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