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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立即生效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二)两审终审例外情形:一审终审
(1)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最高级的法院,没有上级法院,因此由其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为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除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可以上诉之外,其余一律为一审终审。
(4)一般的裁定为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5)所有调解书均为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6)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为一审终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且一经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应注意的是,只有婚姻效力的审理为一审终审,对其中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纠纷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上诉。
【注意】此处为婚姻效力的判决,并非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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