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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国际私法】考点七 法律规避

2020-04-19 18:44:1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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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它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通过改变连结点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改变的是动态连结点。因为有动态连结点的存在,当事人即可利用冲突规范的漏洞,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表现。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除以上四点构成要件外,还有一点关系到法律规避案件的提出和发展,即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而创造了条件以后,他与该冲突规范的所属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

三、法律规避的范围

一些国家主张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强行法;另一些国家则主张规避法律既包括规避本国强行法,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其理由是规避作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符合善良风俗。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法律规避是非法的,不承认其效力。

五、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以适用中国法律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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