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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恐怖组织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对本罪的主要概述
(1)本罪属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团共同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成立犯罪,但不能适用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在普通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的量刑要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而在本条中,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量刑幅度是法定的,无须比照主犯而定。
(2)对于被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没有实施恐怖活动的,不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了其它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2.区分本罪与他罪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恐怖组织是“对非战斗目标发起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通常故意影响视听的暴力行为”的“亚国家组织或秘密团体”。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目的不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而恐怖组织则以政治目标为主。不过,随着恐怖组织的发展和恐怖活动的增加,黑社会与恐怖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日渐密切。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帮助恐怖活动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训练基地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2)“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问其国籍。
(3)“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既包括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培训的行为,也包括参加或者接受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不问培训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4)“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该罪。教唆他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教唆犯;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帮助犯。
(5)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120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预备行为;其中“为实施恐怖活动”属于主观目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仅限于组织者、积极参加者成立犯罪。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预备行为,其行为内容是用各种方式或手段联络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用概括的方式描述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表现。
(5)本罪行为可能成立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
例如,成立爆炸罪的预备行为,故类似行为可能成立爆炸罪(犯罪预备)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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