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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11-17 16:07:59|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考试过程中经常以实践中常发生的危险行为考查,所以我们需要掌握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实践生活中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当然该行为也多次出现在考题中。私设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近年来,公交车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制动杆的新闻屡见不鲜,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2018年10月轰动全国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该事件导致车上13人遇难,2人失踪。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违法行为的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指导意见》中规定,对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四)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在人群密集处故意驾车撞人致使多人伤亡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答案为BCD。而A项中,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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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1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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