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法考 > 阅读资料 >

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的大纲要求和考查重点

2020-05-09 14:57:48|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备战2020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张家口中公教育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的大纲要求和考查重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预祝大家考试 顺利!更多河北法律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法考司法报名、法考备考资料、敬请关注中公张家口法考网。如有更多疑问请在线咨询——【立即咨询】

知识点 主管与管辖

【大纲要求】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具体案件管辖的确定。

【考查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

(1)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主管范围的区别,体现了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2)级别管辖须注意四级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级法院。

(3)地域管辖须注意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根据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仍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各类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案件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4)裁定管辖的三种类型各自适用的条件的法律后果,比较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5)掌握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管辖权异议与相关制度如应诉管辖、执行中的管辖异议的区别。

本章的难点在于对各种具体管辖规则的全面细致的掌握,尤其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5年《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增加了关于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原来扩大了,相关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产生受诉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等等。

【思维导图】

相关内容推荐: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国际私法】考点七 法律规避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国际私法】考点六直接适用的法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责任编辑:侯文)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9:00-21:00)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