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活动中,存在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并伴随着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当公民的这些合法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一定方式来恢复受损害的权利或给予补救,这些权利能真正的实现。
二、主要途径
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一)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
(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三)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例题:下列属于教育法律救济的非诉讼渠道的是( )。
A.行政渠道
B.仲裁渠道
C.司法渠道
D.调解渠道
【参考答案】解析:ABD。司法渠道是诉讼渠道,所以排出选择其他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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