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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张家口教师招聘备考: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区分

2019-08-21 15:18:5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一)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根据处分主体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1.行政处分(内部)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违反内部纪律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在教育活动中,行政处分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学校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学生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他企事业组织作出行政处分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对外)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多种,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权限和范围均在行政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例如,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实施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在法律上的分类,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处罚在学理上可分为四类: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最轻微的处罚。如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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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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