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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张家口教师招聘备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9-08-21 15:17:32|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这个知识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属于考生的备考难点。以下就这个知识的理解进行讲解举例,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生进行正确理解。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有过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

示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如学校未尽到安全、保卫、管理等职责(有过错)就依法承担责任。学校无不当行为或已经尽到相关责任,如不可抗力,不知情或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很难判定过错的情形下对于原告权益的一种维护。

示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示范法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示范法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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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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