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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商经法易错考点:股东出资

2021-02-02 16:53:16|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商经法是法考考试的重头戏,客观题分数甚至超过民法,其中法条性的考题居多,所以不能掉以轻心。同时商经法也是相对容易拿分的,大家务必要主要注重商经法的学习。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就给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商经法考试中的易错点: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无限制。

(2)实物出资

①必须用所有权出资,不能用使用权出资。

②以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能否取得所有权,法院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3)股权出资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股东出资瑕疵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不出资、出资不足的责任:

①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按出资协议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

③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一次责任。

(2)公司成立后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是指承诺追加出资的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此时的责任承担如下:

①对其他发起人:无责任;

②对公司的责任:该股东应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过错责任;

③对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3.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具体行为方式:见考点1.(假利假债关联交易)

(2)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对其他股东:无责任。

②对公司:返还本息+协助的股、董、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连带。

③对债权人:抽逃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一次责任。

【易错点】

增资时出资不足对公司的责任承担中,公司董事、高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抽逃出资中,协助的董、高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易错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三/69.多选)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本题中,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没有明确规定,且属于甲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资人甲可以该股权出资,A项错误,不当选;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说明甲的股权存在瑕疵,股权受限,以该股权出资会导致甲不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B项正确,当选;甲用作出资的股权已经设质,“设定质押”即该股权存在权利负担,依照上述法条第(二)项可知,该出资也有瑕疵,C项正确,当选;

如果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导致该股权不能转让给新设立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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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1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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