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是法考考试的重头戏,客观题分数甚至超过民法,其中法条性的考题居多,所以不能掉以轻心。同时商经法也是相对容易拿分的,大家务必要主要注重商经法的学习。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就给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商经法考试中的易错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1.适用情形:内部人或外部人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股东代表诉讼中交叉请求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提出书面请求;监事、股东或外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董、高害公司→股东向监事会请求;监事、股东或外人害公司→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3.监事会/董事会接受股东的书面请求,则启动公司直接诉讼;若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或30日内未答复,则启动股东代表诉讼。
4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
(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因其具有人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中小股东滥用诉权,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5.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效果: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易错点】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置程序及提起主体。
【易错题】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三/27.单选)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贺作为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并没有持股时间及持股比例的要求。因此A、D两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题中,付冰可在情况紧急之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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