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简答题(本题30分)
材料一:2017年8月2日,C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六、何小三犯贩卖毒品罪,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六提出,其归案后被公安人员连续讯问五天五夜,直至昏睡,公安人员将共拍醒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
法庭审查了王六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经查,王六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有六次供述,第一、第二次未供认贩卖毒品的行为,第三次供述最为详细。在该次供述中,王六供认了与上家大刘联系购买2400粒麻古,自己先前往与大刘交易,中途安排妻子丁四集毒资交给何小三,指使何小三送来毒资89800元并拿走5000粒麻古出售给下家陈小六,见何小三被抓捕即逃离现场。王六在第四、第五、第六次供述时推翻原有供述,辩称未参与贩卖毒品。
材料二:法庭重点审查了王六第三次供述的背景情况。该份供述时间起于2017年3月28日21时7分,止于同日23时26分;讯问地点在C市L县看守所三楼。经实地察看,该讯问地点并非正式讯问室,中间没有隔离设施。同时,王六的提讯证记载,王六于2017年3月26日17时被押解出看守所,于同年3月29日3时还押,持续时间为两天三夜58小时(中途没有送回看守所关押监室),而王六第三次供述正是形成于这段时间。
第三份供述中注明了对该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要求公诉机关提供了第三次审讯王六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查,第三次讯问笔录记载讯问时长2小时9分,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持续12分10秒。法庭播放了该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向王六宣读讯间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并且录像中反映王六有一定疲倦表情。
法庭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侦查机关作出说明,称讯问期间给王六留有足够休息时间,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因录音录像设备只能录制十多分钟,因此未能全程录音承像。除此之外,公诉机关未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
1.对于王六的第三次供述,法院是否应当排除?为什么?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明标准的理解。
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断,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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