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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在我们教师招聘中是常考的知识点,常以单选题的形式来考查,特别是教育目的的依次的层级和彼此的制定主体是考生常常容易弄混,现将知识点做以下阐释。
首先处以第一级别的是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教育目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处在第二级别的是培养目标,其是结合教育目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要求,其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不能满足和替代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目标,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制定了培养目标。因此,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处在第三级别的是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其制定主体是教师。从教育目的到培养目标再到教学目标,他们是不断具体化的过程。因此可以总结出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因此这些概念按照范围由大到小的逻辑顺序依次为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
总之,在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中,需要我们明确两类关系,一是其横向关系,明确每一个相对应的制定主体,二是纵向关系,明确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的依次范围。考生需要理解这两个关系,能够做好区分,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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