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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刑法考试重点: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

2021-01-03 15:33:54| 来源:张家口中公教育

法考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同学们备考的重点和难点,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点是关键,下面中公法考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刑法的考试重点: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

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利用和补充彼此的行为。彼此对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既包括物理性的影响力,也包括心理上的影响力,因此,虽然只是实行了部分行为,但是要将全部的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每一个共同正犯人的行为。

【易错点】

(1)部分实行:不要求各共同正犯人都要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是指实质上对法益侵害起到关键性、支配性作用的人。

(2)全部责任:并非是指对后果构成全部的罪名或者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而是从后果的归属角度而言,应当将后果归属于每一个共同正犯人。由于我国刑法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所以,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与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人应区别对待,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易错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二/7.单选)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考点】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

【答案】D。解析:甲、乙、丙三人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丙都应对丁的死亡结果负责,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共同犯罪中,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的致命伤,并不影响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因为各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后果都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性。因此,即使无法查明(或能够确定)是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的严重后果,都要将共同犯罪导致的结果归功于每个参与人,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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