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与制裁一直是教师招聘中比较难的考点,尤其涉及到学校责任认定中,责任到底归属于哪个主体容易混淆,在考试中题型多以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为主。在本文中会对教育法律责任与制裁结合往年考题进行分析,希望给广大考生以帮助。
首先对法律责任的四个归责原则作理解和区分。
一、过错责任原则:贯彻的是“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也就是以过错作为判断主体是否承担责任,但这只限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适用,换言之,一般情况下我们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也称为过时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指如果原告能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前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同样是看主体是否有过错,而过错责任是直接看出,过错推定是间接得出。
三、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下适用的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以上四个原则,在历年考题中出现较多的是前三者,其中一部分的题目可以通过对年龄的区分来判断适用哪一原则。
其次对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作理解和区分
(一)责任主体:不同的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责任能力,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在教育领域一般涉及较多的是民事责任,8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8-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教师招聘考试而言前两种情况较多,一般强调有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致使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三)损害行为必须违法:即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一条件也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老师;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单纯的思想不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招生办主任受贿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致使分高者落榜,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如教师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不堪受辱而自杀,该老师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都作为归责的前提条件,但损害事实优先选择,结合实际生活,我们会发现有的有些人人徘徊在违法的边缘,反复试探,所以做出的一些行为虽然并没有违法,但是已经造成了损害事实,且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将损害事实优选前提条件的原因。
最后,结合往年考题我们会发现:在客观题中归责原则考的更多一些,归责要件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更多是案例分析。
1.某小学生小明偷偷带了芒果并与同桌小红分享,班主任看到后明知小红对芒果过敏,却未及时制止(小明不知道小红对芒果过敏)。小红食用后因严重过教入院,小红的家长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下列选项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
A.小明 B.班主任 C.该校校长 D.学校
该题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学校。首先从归责要件角度而言:因为班主任的不作为导致学生芒果过敏,且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班主任必然会承担一部分赔偿;其次从归责原则角度而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班主任职务的疏忽,所以由学校承担责任。
2.某校三年级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阻拦,将小强打伤。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公平原则 D.补偿原则
通过题干我们可以说先确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且已经构成必然的损害事实,故排除了B、C、D两项。
拓展:如果将题干中的年龄替代为幼儿园,那么就可以直接选择过错推定。例如下题:
3.某小学1年级的小明课间玩单杠时不小心摔坏了左脚,需住院治疗。学校和家长对谁应该在这件事件中负主要责任争执不下。在此案例中的归责应该遵循(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综上:我们可以直接看出对于无民而言,归责原则用的是过错推定。
4.成年人高某对6岁的小强说:“你要是敢砸人家的车,就说明你很勇敢。”小强为了证明自己的勇气,拿起砖头砸坏了停放在路边车辆的玻璃。该案例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小强 B.高某
C.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D.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和高某
题干明确指出小强为无民,对于无民或限民,只要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那么第三人需将承担间接重犯责任
拓展:10岁的小红被人唆使,承担责任的也是唆使者,两道题中都默认了监护人无过错,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所以由第三人承担。
综上:(一)如何区分什么情况下用哪一过错原则:第一,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对于无民我们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第二,通过排除法,如果不是无民,那么就看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那么可以确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用的最多的情境是用人单位责任(学校)和监护人;第四:均无过错选择公平责任原则。(二)对于归责要件:第一,损害事实为前提(单选);第二需要明白的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赔偿的主体,例如担保人的问题,在教育领域最多的是:学校虽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因为教师个人的因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需要由教师赔偿。
总结: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需看:学生年龄+学校有无过错+第三人。
以上就是教育法律责任的观点和理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关注中公张家口教师招聘考试频道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